为贯彻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保障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各方向团队科学研究、实验室对外工作、行政办公等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电话使用管理,节约经费开支,经实验室讨论,对《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电话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河海国重室2006【2】号文)进行修订。 一、电话安装 第一条 实验室人员需要安装办公电话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请办公室,经实验室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二条 实验室人员不许私自并机、移机、拆机、装机,如被电信局查出,后果自负;确需并机、移机、拆机、装机的,报办公室申请后按规定进行。 二、电话使用 第三条 拨打电话时应语言简炼,通俗易懂,文明用语。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管理的传真机,实验室人员均可使用,办公室配合操作。 第五条 实验室所有电话均不开通国际长途,确因特殊需求要开通国际长途,需经实验室核准。 三、电话费指标分配 第六条 鼓励实验室人员使用邮件、QQ、微信等现代通讯方式联系,确实需要办公电话沟通的,实验室对产生的电话费予实报实销。 第七条 电话的初装费、移机费、电话机的购置与维修等费用由实验室承担。 四、电话维修 第八条 发现话机或线路故障后,应及时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维修。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