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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09/11/4 10:58:51] [浏览指数:73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实际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指国家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专项经费,是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包括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目标是:提升团队开展高水平研究、进行国内外高层次交流合作的能力,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青年骨干等。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申请者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方向团队固定研究人员、正在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申请人应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学术思想活跃,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支持实验室团队围绕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开展的创新性系统研究,同时资助科研骨干创新研究与培养各类人才计划候选对象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基本科研业务费将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支持新引进固定研究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三章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类别及申报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分类:   
① 支持团队开展持续深入和系统性研究的重要选题,即团队重点研究项目。  
② 培养青年骨干和支持自主探索性研究的选题,即探索性研究项目。  
③ 其它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项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前期培育项目等。  
各类项目的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不同类别资助项目相应有不同申报形式。重点研究项目与各方向研究目标紧密结合,由团队学术带头人向国家重点实验室提交项目申报书;自主探索性研究项目与青年骨干培养相结合,由团队学术带头人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和研究方向标志性成果需要筛选推荐申报。  
第八条 对申报的项目将采取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遴选,并以适当方式征求学术委员会意见。重点实验室成立9人及以上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议和遴选;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业、依托单位财务、人事和审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申报项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后,经依托单位批准立项,由实验室主任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任务书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研究团队、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经费管理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科技、财务等部门立项进行管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依据国家对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的分配、使用、绩效考核等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追踪问效。实验室依据目标完成情况滚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由实验室组织审查,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对于能够及时补报、纠正的项目,经审核后解除缓拨。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包括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等,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报告,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三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实验室可以以中止、撤销该项目,经依托单位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绩效考核的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以及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任务书确定的预算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其开支范围包括:  
(一)小型设备、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小型设备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二)试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现场及室内的试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及(含出差补助)、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具体标准见《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七)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团队重点研究项目与探索性研究项目的劳务费支出标准分别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对重点项目与面上项目的要求进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五章 项目考核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经费支持的项目应当在到期两个月以内,由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期提交结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资料。逾期不能结题验收的应由项目主持人提前三个月,向重点实验室申请延期,并按原批准程序履行延期手续。批准后报依托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5人以上),以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预期目标为基础,根据“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参照重点实验室总体要求和评估规则,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经费使用及研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评价自主研究项目的绩效情况和团队研究能力水平的整体变化情况。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七条      利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完成的项目,其成果必须以“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并在论文的基金资助栏中注明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编号:×××)”。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Special Fund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hina”,同时标明项目编号。  
第十八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归法人所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对于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项目所在部门和相关研究人员利益的基础上,鼓励成果的转让和转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由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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